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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和原则,其中一条即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对居民申请的居民身份证进行审核、发证后,应当出具制发证明,并将证明存入其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证登记簿。”这一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让我们来看一下“公安机关对居民申请的居民身份证进行审核、发证后,应当出具制发证明,并将证明存入其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证登记簿。”这一条款,它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处理居民身份证问题上的职责,即审核居民的身份证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确定其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后为符合条件的居民发放居民身份证,并将此证明存入当地的居民身份证登记簿中,这一条款体现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管理的严格要求,也反映了公安机关公正公开的工作态度。

这一条款还说明了公安机关在居民身份证发证后,应当出具制发证明,这一证明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申请人已经获得了居民身份证,并且这是唯一的一份身份证,这可以有效地防止虚假身份证的产生,也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还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将证明存入当地居民身份证登记簿中的制发证明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这意味着这一证明不仅能够证明居民的身份信息,而且还有助于提高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旨在确保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也有助于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尊重这一规定,遵守这一规定,确保我们的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